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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1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2019〕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三、需要材料

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本,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相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相关证件,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立功受奖证件,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四、完成时间

2019年3月15日完成。

五、相关要求

请校内各单位通知、督促本单位退役军人(包括离退休人员中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注其户籍所在地的信息采集宣传以及相关公告,了解掌握信息采集要求,积极前往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等地设立的集中信息采集点申报信息。

党委人武部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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