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武部)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强化责任落实,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武部)会议(简称班子会)是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武部)召开的处理本部门重要事务的工作会议。班子会负责学习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学校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武部)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班子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学习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
2.传达通报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各项工作决议。
3.研究讨论拟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案。
4.研究处理政治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综合治理、技防安全、交通安全、保安管理、安全教育等职能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5.讨论审定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武部)奖励、表彰、处罚、干部人事等重要事项。
6.研究单笔超过2000元的报销事项和重大建设项目开支。
7.讨论其它需要班子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凡各科室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班子会议题。
第三章 参会人员
第五条 班子会由部长召集并主持,或委托部副部长召集。
第六条 班子会由部长、副部长作为固定参会人员,综合(人武)科科长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并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的非固定参会人员、列席会议人员、邀请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班子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会议须有应参会人员一半以上(需集体表决决定事项的会议须有应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有效。
第九条 因事不能参会的,应提前说明理由。可以委托应参会的他人代为表达意见。
第五章 议题决定
第十条 班子会的议题由班子会成员根据各自分管工作需要提交议题。
第十一条 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提交议题的单位应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十二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班子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综合(人武)科。综合(人武)科科长应将会议讨论的内容提前一天告知员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章 议事要求
第十三条 班子会原则上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作说明,必要时由相关科室负责人作专题汇报。议事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班子会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实事求是、民主科学,共同商议提出决议草案。
第十四条 对议题中涉及“三重一大”等需要决策的重要事项,班子成员要充分酝酿,深入讨论,旗帜鲜明表达自己的意见,部长末位表态。部长在仔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进行归纳集中,并提出明确意见,指定落实负责人。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责成议题有关科室进一步调查研究,在下一次会议重新审定。
第十五条 班子会表决方式分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三种方式。确需集体表决决定的事项,采取合适的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赞成票超过参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综合(人武)科科长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议事情况及讨论结果。
第十七条 会议成员对班子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定、决议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综合(人武)科负责会议记录,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工作安排应准确记录,以备查阅。
第七章 决定、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第十九条 对班子会的决定、决议,各科室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综合(人武)科负责督查督办。
第二十条 班子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如遇到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报告部长同意后,提交班子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班子会的重要决定、决议,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