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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及工作、学习、生活在校园内的其他各类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总务部负责校园环境的规划、建设及卫生管理;校务部负责校容和校园秩序的管理,其他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以及经营网点必须做好自管范围内校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校务部和总务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校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项公用设施应统一规划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学校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影响校容和危及安全的,由校务部责成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及时按有关规定整改或拆除。

第七条 学校各类建筑物的阳(窗)台、屋顶和外走廊,不得搭建、堆放和吊挂有碍校容和安全的物品。

第八条 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悬挂横幅标语,对确需悬挂的横幅标语须报宣传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校园内设置的报栏、宣传栏由宣传部负责审批管理。在校园内设置路牌、雕塑小品、亭棚等须报总务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超过悬挂时间的横幅标语等,发布单位应自行清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十条 校园内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规范进行。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不得损坏施工范围以外的道路、绿地、树木和绿篱,需破挖道路时必须设置临时通道。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平整场地并恢复绿地。

第十一条 在室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应征得校务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张贴。禁止在树上拉绳或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等晾晒衣物及悬挂有碍校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 车辆必须有序地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在校园内绿地及其他禁停位置上停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总务部负责制订校园环境卫生的服务内容、标准及规范。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招标确定校园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总务部负责签订服务合同并监督检查执行。

第十六条 校园建设过程中环境卫生管理按《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住宅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管理按《合肥工业大学职工校内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迁移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环卫设施用地。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1、乱堆放垃圾,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

2、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4、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5、未按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

6、遗撒、泄露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7、燃放鞭炮;

8、其它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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