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防范水平,规范视频监控项目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在安全防范、服务管理和应急指挥等方面的保障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频监控系统分为学校系统和各单位自建系统。学校投资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由学校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建设的监控系统由各单位进行管理,但纳入学校监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保卫办公室是学校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项目编制和运行保障等工作;
(二)参与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的论证、监管和验收等;
(三)负责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四)为各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负责学校视频监控中心的值班及视频监控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第五条学校拨付专项经费用于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视频监控系统完好有效和平稳运行。
第六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由保卫办公室负责总体规划,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申请,保卫办公室会同校园建设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总体规划进行审批并统筹安排建设。
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自筹经费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自建系统),必须经保卫办公室和校园建设办公室论证,项目规划与预算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军工涉密单位、学校反恐重点部位、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单位、各级重点实验室等重点要害部位不允许自建视频监控系统。
第九条保卫办公室和校园建设办公室对各单位自建系统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各自建系统原则上不安装视频资料存储设备,视频资料统一存储在学校视频监控系统中。
第十一条与系统建设相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项目合同书、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验收报告等)应一式四份,由使用单位、校园建设办公室、保卫办公室及档案馆存档备案。
第四章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保卫办公室对各单位自建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同时保障学校视频监控系统能联网调阅和下载自建系统的视频资料。
第十三条各自建系统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人员名单报保卫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使用、调阅和下载视频监控系统资料的个人或单位必须经保卫办公室审核和批准,且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确保视频监控设施和视频资料的安全。如发现有中断、变更或破坏视频监控设施(线路)、网络攻击视频监控控制系统、窃取泄露视频资料等行为的,将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校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