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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综合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7-02-17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和谐有序校园,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在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靠广大师生员工,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稳定,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治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综合治理工作。综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保卫部。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综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组织,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全校综合治理工作;

(三)指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四)组织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年度总结、考核、奖惩和经验交流;

(五)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掌握全校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综治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起草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三)指导各单位制定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检查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措施落实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四)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检查等工作;

(五)维护校园秩序,依据本规定下达综合治理整改通知,对拒不改正的进行强制纠正;

(六)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做好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七)完成综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不断提高综合治理水平和能力;

(二)逐级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岗位职责,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负责对本单位(人员)及与本单位有关联的外来单位(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四)完成综治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例会制度。综治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综合治理工作;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总结月度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各单位向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治理工作信息的机制。

第十条监督检查制度。综治领导小组和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确保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

第十一条考核评比制度。综治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第五章 行为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

(一)新建、改造、维修、装修、绿化等各类工程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职能部门审批方可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垃圾清运、周边环境保护及损坏恢复等工作,不得扰乱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用途及外观形象。

第十三条 公共区域

(一)禁止擅自围闭公共区域、违规搭建作为单位或个人自用地;

(二)禁止携带犬类等宠物进入校园内家属区以外的区域;

(三)禁止在校园内豢养家禽、开地种菜、乱堆乱放杂物;

(四)在校园内悬挂横幅等宣传物品需按照《关于校园内悬挂横幅等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稿)》执行;

(五)不得在本单位建筑物(场所)范围外悬挂标志标牌,在本单位建筑物(场所)范围内悬挂的标志标牌应与校园文化相协调,保持美观、整洁。

第十四条 经营活动

(一)校内住宅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校内公房从事经营性活动必须经过学校授权;

(三)学校教学、科研、学生生活区域不得举办商业性活动。

第十五条 行为举止

(一)校园内各类人员应衣着整洁、礼貌待人、谈吐有节、行为得体;

(二)禁止在校园内乱张贴、在建筑物上涂抹刻画,禁止攀折花木、践踏绿地、污染环境等不文明行为;

(三)不得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四)校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时间段,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燃放。

第十六条 校内活动

(一)在校内举行演出、比赛、集会、讲演等公共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活动负责人信息;

(二)未经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学校公共设施承接外来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合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各单位要对引进的外来单位和人员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并严格管理,杜绝发生安全事故(件),要做好本单位重点人员的帮教工作,处理好本单位人员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工作;

(四)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五)进入校园的车辆须严格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控制车速,有序停放;

(六)进出校园人员及车辆要配合学校安保人员的身份核验及物品检查,杜绝无关人员进入校园。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进出校园;

(七)校园内禁止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宣传教育

(一)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育人环境整治工作,营造环境育人的良好氛围;

(二)各单位要开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违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违规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各单位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依据本规定自行纠正。

第二十一条 驻校的外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相应主管部门监督纠正。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的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部门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或者行为人的责任,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班子和个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学校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落实本规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被实施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全年度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晋级晋职,已经评选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执行整改建议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职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为不称职,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停发校内绩效津贴;

(二)学生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三)其他人员学校会同政府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被认定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有异议的,须在收到违规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综治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学校综治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30日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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