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2号)等法律法规及合肥市交通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合肥工业大学屯溪路校区教学办公区域和翡翠湖校区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凡进入上述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1.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武部)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对电动自行车校园车牌的登记安装;负责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负责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场所的消防、监控建设和日常检查;负责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等。
2.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协助做好本科生、研究生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学生宿舍的查处工作;做好对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违规行为。
3.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禁止进入实验室的管理和巡查,督促指导学院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实验室的检查工作;负责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等。
4.总务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周转房的日常监督和查处工作;负责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公寓楼等公共区域的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管理;负责全校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桩)的建设与维护;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禁止进入学生公寓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5.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
6.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在建筑物及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所在建筑物的自查自纠,包括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大楼,禁止在大楼内充电等。
第三章 上牌管理
第五条 屯溪路校区教学办公区域和翡翠湖校区内行驶电动自行车均需登记上牌,按照“一车一牌,无牌禁用,动态管理,违规销牌”的原则进行管理。电动自行车车牌采用智能卡为信息载体,以教职工工号、学生学号等为索引号,按照申请类型对应分配相应颜色车牌,每辆车配一个车牌,每个车牌对应一个索引号。
第六条 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根据人员的不同类别,分类核发车牌。2022年7月起原则上不再核发电动自行车车牌。
第七条 以下年满16周岁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车牌: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配偶;
2.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聘用的有效合同期内的员工;
3.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4.2022年6月前入学的在校学生。
上述第1类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每户上牌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2辆,第2-4类人员以个人为单位每人上牌电动自行车限1辆。
第八条 在校内拥有产权房的非教职工住户、租户、合肥工业大学幼儿园在读学生家长不予办理车牌,其电动自行车不得驶入屯溪路校区教学办公区域和翡翠湖校区。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申请安装车牌前,须签署《校园安全驾驶承诺书》,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在编教职工)提供工作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在编教职工配偶需提供与教职工的关系证明材料;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2)聘用员工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复印件和所在单位证明;
(3)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单位与学校的合同复印件、个人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校内单位相关证明。
电动自行车车牌通行期限按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有效期或学生就读年限,并按照合肥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车牌禁止私自转让、售卖,禁止私自拆卸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已办理校园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得借予他人使用。若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校内违规的将一并追究借用人和车主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办理校园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如使用人因毕业、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其名下电动自行车车牌同时作废。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车牌需保持清晰、完整。如车牌污损、无法辨识、丢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换,所需工本费用由车主本人自行承担,未更换的视为无牌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相关区域。
第十四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公有电动自行车,由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办理校园车牌,各单位负责履行对本单位车辆使用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须自行处置名下电动自行车,逾期将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统一销牌并集中清理。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2.驾驶者必须年满16周岁;
3.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通过校门和禁止骑行标志的斜坡路段时,应下车推行;
5.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6.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7.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般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安全座椅。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4.S型或Z型线路行驶;
5.违规载人或超载行驶;
6.佩戴耳机行驶;
7.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机;
8.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八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1.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2.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
3.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4.其他不符合合肥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吊销校园车牌,取消其校园车牌申办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管理,管理部门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违规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
第五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等占用车位,应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学生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充电。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充电柜(桩)等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第二十五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并办理销牌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电动自行车,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进行清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注销校园车牌、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1.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的;
2.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车牌的;
3.伪造、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自行车校园车牌的;
4.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管理强闯校门的;
5.因违规充电引发防火安全事故的;
6.有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1.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停放的;
2.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3.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4.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5.并排行驶、逆向行驶和S型线路行驶的;
6.行驶过程违规载人或超载的;
7.行驶过程佩戴耳机或接听电话的;
8.行驶过程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9.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出具意见;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注销校园车牌并取消其校园车牌申办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五类车”、未安装校园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悬挂使用伪造电动自行车校园车牌的,一经发现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管制,禁止该车在校园内使用并取消其校园车牌申办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武部)进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武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宣城校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