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平安有序校园,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卫处全体值班人员(含保卫干部、特勤队员、专职保安员等)。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保卫24小时值班人员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能协调、解决复杂问题,热情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统一着装值班,严禁离岗脱岗,确保报警电话、对讲机以及个人通讯工具畅通,在保卫安全管理平台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第五条 24小时值班实行轮班制,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每班至少2人同时在岗,分主岗、副岗。主岗全面负责校园面总体情况,负责指挥调度、分解任务、紧急情况处置与汇报;副岗会同特勤队员进行校园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处置突发事件,保持与主岗沟通。
第六条 受理师生员工报案、投诉,服务热情、言语文明,做好安全防范和专项打击工作,有效遏制校园内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及时掌握进入校园的特种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等)行踪,主岗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全力配合处置,详细记录事发情况。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八条 严禁私自换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协调换班。
第九条 值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工作中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赢得师生赞扬,为保卫处争得荣誉的;
2.在有效预防刑事治安案件、群体事件等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
3.为维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的,或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4.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受到委屈或伤害的;
6.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和贡献需要奖励的。
第十条 值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给学校、师生等个人带来损失的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应按学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值班期间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不按规定请销假,未经批准擅自调班、代班的;
2.值班期间饮酒、睡觉或脱岗的;
3.值班室不整洁、卫生状况差,在值班室内抽烟、游戏、娱乐的;
4.丢失、损坏、违规使用值班室内配备的设施、器材、装备的;
5.被师生员工投诉,经核实确属工作处置方式、方法等不当的;
6.与师生员工等发生言语、肢体冲突的;
7.突发事件未及时汇报,处置不当的;
8.有其他违反值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综合(人武)科负责每月向分管领导汇报对各值班组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每学期组织一次校园面情况研判例会,各校区值班工作负责人通报校园面情况、汇报值班情况(值班考核、情况处置、存在问题、建议对策等)。
第十三条 综合(人武)科每年度向处领导班子提出奖励及处罚建议,经班子会研究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武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