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高效和行车安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调配使用应遵循“重点保障、先急后缓、统一调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车辆由综合(人武)科统一调配、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车辆由指定兼职驾驶员驾驶。未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兼职驾驶员必须履行有关职责,爱护、维护和保管好车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行车时要确保人车安全。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兼职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 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严防车辆失窃,如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车辆被盗、损坏或财物损失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车辆有损坏、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告综合(人武)科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巡逻车驶出校园(加油和维修保养除外)、严禁将车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 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流程:
1.车辆使用人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
2.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3.综合(人武)科备案;
4.兼职驾驶员提供车辆服务。
第十一条 兼职驾驶员无法出车时,车辆使用人从综合(人武)科领取钥匙后使用车辆,工作结束返回后由综合(人武)科查验车辆,收回钥匙。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二条 兼职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在指定的厂家进行,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兼职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人武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docx